听说有人想看仲裁结果,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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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以及菲律宾的诉求是否“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的义务。关於管辖权,仲裁庭决定将中国的非正式函文视为等同於对管辖权的异议,并於2015年7月7日至13日进行了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开庭审理。仲裁庭在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就管辖权问题向菲律宾提问,其中包括中国非正式函文中没有提出的潜在问题,并於2015年10月29日发布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管辖权裁决》”),对一些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裁决并推迟将其他问题进一步与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一同审议。关於实体问题,为了验证菲律宾的诉求的正确性,仲裁庭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书面陈述,於2015年11月24至30日对实体问题进行开庭审理,并在庭审之前和庭审过程中就菲律宾诉求向其提问。仲裁庭还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从英国水文办公室、法国国家图书馆、法国国家海外档案馆的档案中获取南海的历史记录和水文测量数据,并与其它公共领域的相关资料一起提供给当事双方进行评论。
    2. 双方立场

    菲律宾在仲裁过程中共提出了15项诉求,请求仲裁庭裁定:

    (1) 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允许的范围;

    (2) 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的南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这些主张在超过《公约》明文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4) 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为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岛礁;

    (5) 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以作为分别测量鸿庥岛和景宏岛的领海宽度的基线;

    (7) 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8) 中国非法地妨碍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其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9) 中国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公民和船只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10) 通过妨碍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

    (11) 中国在黄岩岛、仁爱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东门礁和渚碧礁违反了《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12) 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




    (a) 违反了《公约》关於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

    (b) 违反了中国在《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以及

    (c) 构成违反《公约》规定的试图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13) 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

    (14) 自从2013年1月仲裁开始,中国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争端,包括:

    (a) 妨碍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权利;

    (b) 阻止菲律宾在仁爱礁驻紮人员的轮换和补给;

    (c) 危害菲律宾在仁爱礁驻紮人员的健康和福利;以及

    (d) 在美济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东门礁和渚碧礁从事挖沙填海和人工岛屿的建造和建设活动;以及

    (15) 中国应该尊重菲律宾在《公约》下的权利和自由,遵守其在《公约》下的义务,包括保护和保全南海海洋环境的义务;同时,在行使其在南海的权利和自由时,应该对菲律宾在《公约》下的权利和自由予以适当考虑。

    关於管辖权,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宣布菲律宾的诉求“完全在其管辖权范




    围内并且具有完全的可受理性”。

    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但已经表明了其认为仲裁庭“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的立场。在其《立场文件》中,中国阐述了以下立场:

    - 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 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

    - 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於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尽管中国未对菲律宾主要诉求的实体问题作出同等的声明,但在整个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力图通过中国同时期公开发表的声明和外交函件确定其立场。
    3. 仲裁庭关於管辖权范围的裁决

    关於仲裁庭对菲律宾诉求的管辖权的范围,仲裁庭在《管辖权裁决》中阐述了可作为初步事项决定的管辖权问题,并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阐述了与菲律宾诉求中与实体问题相交织的管辖权问题。仲裁庭




    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包含并确认了《管辖权裁决》中关於管辖权的裁决。

    为保证完整性,此摘要包括仲裁庭在两个裁决中关於管辖权的决定。

    a. 初步事项

    在《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阐述了一系列关於管辖权的初步事项。仲裁庭注意到菲律宾与中国均为《公约》缔约国,以及《公约》不允许缔约国一般性地将自身排除出《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仲裁庭认为中国的不参与并不剥夺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庭依照《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其中包括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组成仲裁庭的规定)正当组成。最後,仲裁庭认为仅仅单方面提起仲裁这一行为不能构成对《公约》的滥用,因此未同意中国《立场文件》中相关的该项反对意见。

    b. 涉及对《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的存在

    在《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当事双方的争端是否涉及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因其是诉诸《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条件。

    仲裁庭不支持中国《立场文件》中关於当事双方的争端实际上是关於领土主权的争端因而不是涉及《公约》的事项的意见。仲裁庭接受当事双方存在关於南海岛屿主权的争端,但是认为菲律宾提交仲裁的事项并不涉及主权问题。仲裁庭认为,审议菲律宾的诉求并不需要隐含地判定主权问题,并且审议这些问题并不会促进任何一方在南海岛屿主权上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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