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以及菲律宾的诉求是否“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的义务。关於管辖权,仲裁庭决定将中国的非正式函文视为等同於对管辖权的异议,并於2015年7月7日至13日进行了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开庭审理。仲裁庭在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就管辖权问题向菲律宾提问,其中包括中国非正式函文中没有提出的潜在问题,并於2015年10月29日发布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管辖权裁决》”),对一些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裁决并推迟将其他问题进一步与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一同审议。关於实体问题,为了验证菲律宾的诉求的正确性,仲裁庭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书面陈述,於2015年11月24至30日对实体问题进行开庭审理,并在庭审之前和庭审过程中就菲律宾诉求向其提问。仲裁庭还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从英国水文办公室、法国国家图书馆、法国国家海外档案馆的档案中获取南海的历史记录和水文测量数据,并与其它公共领域的相关资料一起提供给当事双方进行评论。
2. 双方立场
菲律宾在仲裁过程中共提出了15项诉求,请求仲裁庭裁定:
(1) 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允许的范围;
(2) 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的南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这些主张在超过《公约》明文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4) 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为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岛礁;
(5) 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以作为分别测量鸿庥岛和景宏岛的领海宽度的基线;
(7) 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8) 中国非法地妨碍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其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9) 中国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公民和船只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10) 通过妨碍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
(11) 中国在黄岩岛、仁爱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东门礁和渚碧礁违反了《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12) 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
(a) 违反了《公约》关於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
(b) 违反了中国在《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以及
(c) 构成违反《公约》规定的试图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13) 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
(14) 自从2013年1月仲裁开始,中国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争端,包括:
(a) 妨碍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权利;
(b) 阻止菲律宾在仁爱礁驻紮人员的轮换和补给;
(c) 危害菲律宾在仁爱礁驻紮人员的健康和福利;以及
(d) 在美济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东门礁和渚碧礁从事挖沙填海和人工岛屿的建造和建设活动;以及
(15) 中国应该尊重菲律宾在《公约》下的权利和自由,遵守其在《公约》下的义务,包括保护和保全南海海洋环境的义务;同时,在行使其在南海的权利和自由时,应该对菲律宾在《公约》下的权利和自由予以适当考虑。
关於管辖权,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宣布菲律宾的诉求“完全在其管辖权范
Jenny2010
2013/11/14 0:11:15
围内并且具有完全的可受理性”。
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但已经表明了其认为仲裁庭“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的立场。在其《立场文件》中,中国阐述了以下立场:
- 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 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
- 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於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尽管中国未对菲律宾主要诉求的实体问题作出同等的声明,但在整个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力图通过中国同时期公开发表的声明和外交函件确定其立场。
3. 仲裁庭关於管辖权范围的裁决
关於仲裁庭对菲律宾诉求的管辖权的范围,仲裁庭在《管辖权裁决》中阐述了可作为初步事项决定的管辖权问题,并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阐述了与菲律宾诉求中与实体问题相交织的管辖权问题。仲裁庭
boluomei
2013/11/13 21:28:57
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包含并确认了《管辖权裁决》中关於管辖权的裁决。
为保证完整性,此摘要包括仲裁庭在两个裁决中关於管辖权的决定。
a. 初步事项
在《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阐述了一系列关於管辖权的初步事项。仲裁庭注意到菲律宾与中国均为《公约》缔约国,以及《公约》不允许缔约国一般性地将自身排除出《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仲裁庭认为中国的不参与并不剥夺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庭依照《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其中包括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组成仲裁庭的规定)正当组成。最後,仲裁庭认为仅仅单方面提起仲裁这一行为不能构成对《公约》的滥用,因此未同意中国《立场文件》中相关的该项反对意见。
b. 涉及对《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的存在
在《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当事双方的争端是否涉及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因其是诉诸《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条件。
仲裁庭不支持中国《立场文件》中关於当事双方的争端实际上是关於领土主权的争端因而不是涉及《公约》的事项的意见。仲裁庭接受当事双方存在关於南海岛屿主权的争端,但是认为菲律宾提交仲裁的事项并不涉及主权问题。仲裁庭认为,审议菲律宾的诉求并不需要隐含地判定主权问题,并且审议这些问题并不会促进任何一方在南海岛屿主权上的主
sznbno1
2013/11/14 2:20:28
那句话怎么说来着? 中国不承认的裁决书就是厕所里的擦屁股纸
张。
仲裁庭同样不支持中国《立场文件》中关於当事双方的争端实质上是关於海洋划界的争端,并因此被《公约》第298条和中国在2006年8月25日据此作出的声明排除出争端解决程序的意见。仲裁庭注意到,一项涉及一个国家对於某海洋区域是否可主张权利的争端与对重叠海洋区域进行划界是不同的问题。仲裁庭注意到,权利主张以及许多其他问题在边界划分中常常被审议,但是他们也可能在其他一些情况中出现。仲裁庭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争端一旦涉及其中一项问题则必然地成为一个关於划界的争端。
最後,仲裁庭认为菲律宾的每一项主张均反映了一个涉及《公约》的争端。据此,仲裁庭强调(a)一个涉及《公约》和其他权利(包括任何中国的“历史性权利”)相互关系的争端为涉及《公约》的争端以及(b)在中国未明确陈述其立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行为或者沉默来客观地推断争端的存在。
c. 必要第三方的参加
在《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考虑了如果其他对南海岛屿提出主张的国家不参与本仲裁是否会构成对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障碍。仲裁庭提出其他国家的权利不会成为“裁决的主题事项”, 这也是判定必要第三方的标准。仲裁庭进一步指出,在2014年12月,越南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声明,声称其“不怀疑仲裁庭对这些程序的管辖权”。仲裁庭还指出,越
wlfawjy
2013/11/14 4:48:40
南、马来西亚以及印度尼西亚以观察国的身份参加了关於管辖权问题的庭审,而在庭审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提出其自身的参与是必要的。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指出其在2016年6月12日收到了来自马来西亚的函文,回顾了马来西亚在南海的主张。仲裁庭比较了马来西亚的权利主张和其针对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裁决,确认了其关於马来西亚不是必要第三方以及马来西亚在南海的权利不妨碍其审议菲律宾的诉求的结论。
d. 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在《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考虑了《公约》第281和282条的适用性问题。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已经同意通过其他方法解决争端,则其可能被禁止使用《公约》规定的机制。
仲裁庭未接受中国《立场文件》中关於2002中国-东盟《南海各方共同行为宣言》导致菲律宾不被允许提起仲裁的意见。仲裁庭认为该《宣言》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政治性协议,该协议并未提供有拘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并未排除其他争端解决方法,因此并不限制仲裁庭在第281和282条下的管辖权。仲裁庭同样审议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菲律宾和中国发表的一系列通过协商解决争端的联合声明,并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文件中没有任何一个构成禁止菲律宾将其诉求提起仲裁的协议。
仲裁庭进一步指出,在菲律宾提起仲裁之前,当事方已经根据公约第
中国是否在依照《公约》规定享有的海洋区域限制之外对南海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
仲裁庭审议了《公约》的历史及其关於海洋区域的规定,认定《公约》意在全面分配缔约国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仲裁庭注意到在创设专属经济区的谈判对资源(特别是渔业资源)的既存权利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一些国家希望在新区域内保留历史性渔业权利。然而这一立场最後被拒绝,而《公约》的最终版本只为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保留了有限的获取渔业资源的权利(在沿海国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况下),并且没有保留任何对石油或者矿业资源的权利。仲裁庭认为中国对资源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与《公约》对权利和海洋区域具体化的划分不相适应,并得出结论,即使中国在南海水域范围内对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在与《公约》的海洋区域系统不相符合的范围内,已经随着《公约》的生效而归於消灭。
为了确定中国是否在《公约》生效之前对南海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仲裁庭也审议了历史记录。尽管仲裁庭强调其无权决定岛屿的主权问题,仲裁庭指出,有证据表明中国和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在历史上利用过南海的岛屿。然而,仲裁庭认为在《公约》之前,在领海之外的南海海域在法律上是公海的一部分,任何国家的船只均可自由航行和捕鱼。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中国历史上在南海海域的航行和捕鱼反映的是对公海自由而非历史性权利的行使,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历史上对南海海域行使排他性的控制或者阻止了其他国家对资源的开发。
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在菲律宾与中国之间,中国并无在《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之外,主张对“九段线”之内海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基础。
b. 南海岛礁的地位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南海岛礁的地位以及中国根据《公约》可以潜在地主张的海洋区域。
仲裁庭首先进行了对部分中国主张的珊瑚礁在高潮时是否高於水面的技术性评估。根据《公约》第13条和121条,高潮时高於水面的岛礁至少可以产生一个12海里的领海,而高潮时没入水中的岛礁不能产生任何海洋权利。仲裁庭注意到南海的许多礁石被最近的填海和建设活动严重改变,并指出《公约》以自然状态为基础对岛礁进行分类。仲裁庭指定了一位水文地理专家协助评估菲律宾的技术性证据,并在评估岛礁的过程中大量依赖了档案资料和历史水文地理调查。仲裁庭同意菲律宾关於在自然状态下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为高潮时高於水面的岛礁以及渚碧礁、东门礁、美济礁以及仁爱礁为高潮时没入水中的岛礁的观点。然而,仲裁庭不同意菲律宾对南薰礁(北)和西门礁地位的界定,并判定他们均为高潮时高於水面的岛礁。
仲裁庭之後审议了中国所主张的任一岛礁是否可以产生超过12海里的海洋区域的问题。根据《公约》第121条,岛屿可以产生一个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但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
wzjunshao
2013/11/14 9:35:51
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然而,仲裁庭也指出,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
仲裁庭也审议了中国的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在此过程中,仲裁庭指定了三位独立的珊瑚礁生物学专家来协助其评估现有的科学证据以及菲律宾的专家报告。仲裁庭认为中国近期在南沙群岛七个岛礁大规模的填海和人工岛屿建设活动导致了对珊瑚礁环境的严重破坏,违反了中国在《公约》第192和194条下关於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的生存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仲裁庭同时认为中国渔民在南海以对珊瑚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的方法大量捕捞有灭绝危险的海龟、珊瑚以及大砗磲。仲裁庭查明中国官方对这些活动知情,但却未能尽到《公约》下的勤勉义务予以阻止。
最後,仲裁庭审议了中国执法船於2012年4月和5月在黄岩岛附近两次试图阻止菲律宾船只接近或者进入黄岩岛的行为的合法性。在此过程中,仲裁庭指定了一位航行安全方面的独立专家协助其审查菲律宾船只上的官员提供的书面报告以及菲律宾提供的航行安全方面的专家报告。仲裁庭认为中国执法船多次高速接近菲律宾船只并试图近距离从前方通过,制造了严重的碰撞危险以及对菲律宾船只和人员的危险。仲裁庭结论认为中国违反了其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下以及《公约》第94条下关於海上安全的义务。
d. 加剧当事方争端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在仲裁开始之後,中国近期在南沙群岛七个岛礁上大规模的填海和人工岛屿建设活动是否加剧了当事方争端。仲裁庭重申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该争端的当事方有义务防止该争端的加剧和扩大。仲裁庭指出中国(a)在位於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低潮高地美济礁建设了大规模的人工岛屿;(b)对珊瑚礁生态系统造成了永久的,不可恢复的破坏以及(c)永久性地消灭了关於相关岛礁自然状态的证据。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中国违反了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争端当事方防止争端的加剧和扩大的义务。
e. 争端双方将来的行为
最後,仲裁庭审议了菲律宾关於作出中国未来应当尊重菲律宾的权利和自由并遵守其《公约》下的义务的声明的请求。对此,仲裁庭指出菲律宾和中国双方均反复强调接受根据《公约》以及一般诚意义务定义和规制其行为。仲裁庭认为本仲裁涉及争端的根源并不在於中国或者菲律宾意图侵犯对方的合法权利,而在於双方对各自基於《公约》在南海的权利有根本性的理解分歧。仲裁庭指出,恶意之不可推定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并指出附件七第11条规定“争端各方均应遵守裁决”。仲裁庭因此认为无进一步声明之必要。
让我想到了郑大哪位号召给日本人捐款的孩子,真不知道他会号召给咱中国捐款嘛?自己会捐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