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论坛明时风 → 郑大教师工会提案:进一步加强学术规范意识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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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9 4:24:17

倡导学术诚信,严守学术规范,敬畏学术规矩,潜心、务实、努力。




越是水平高的大学,越重视学术规范。越是水平差的学校,越不讲学术规矩。学术规范是一所大学在向上提升阶段必须倡导的一个重要事项。



2016/1/9 6:41:28

郑州大学第三届第一次教职工暨第三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定于2016年5月26—28日盛大召开。
本次大会必将又是一次团结大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大会,肯定又胜利了一次又是一次胜利的大会。



2016/1/9 8:00:42

2016年5月26—28日



2016/1/9 10:09:40





2016/1/9 13:46:21

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what's your QQ?



2016/1/9 13:56:51

2016年5月26-28日,郑州大学召开第三届第一次教职工暨第三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2016/1/9 16:35:03

也有的老师被学生“坑坏了”。有少数老师很忙,他自己不愿写文章,要求学生给他写,学生写了文章他拿过去发表。学生呢,不敢顶撞,只能写,又不想费事、动脑、花力气,于是,找个地方抄袭一篇。老师拿着那文章去发表了,抄袭,老师就“被”坑死了。



2016/1/9 20:03:01

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都查重,学校统一组织,研究生发表的小论文一般都不查重。



2016/1/9 20:42:45

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如果出现学术失范的情况,导师该负责吗?学位论文与导师脱不了干系,因为导师必须指导学位论文,如果导师一遍都没有读过的话,那肯定说不过去。研究生发表的那些单篇论文,不一定经过导师的许可就发表了,那些单篇论文有些导师根本就不知道。
有些学校规定,研究生在发表论文前必须提交导师审阅,导师同意后才能发表,如果未经导师同意就发表了,不算研究生的课业成绩,培养单位不算是研究生的成果。只是呢,导师有很多人也都是很忙,如果还要再帮着看那些研究生的论文那就不一定能够看得很认真仔细了。



2016/1/9 22:12:14

教育部:高校党政领导是学术不端行为第一责任人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教育部在20日公开发布的一份通知中要求各高校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明确高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学术不端行为严肃查处。
  教育部在通知中表示,高校学风建设形势正发生趋势性扭转,但个别地方和单位对学术不端问题认识不到位,反应迟缓,惩处不力。
  针对这些问题,教育部要求,主管部门应把学风建设成效纳入高校领导班子考核指标,对在学风建设上失职、在查处不端行为方面渎职的高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时批评教育,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督促高校持续不断加强学风建设。
  通知对目前学风建设的调查、惩处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如:各高校要依据相关法律并结合本校传统与实际,经学术委员会和教代会讨论通过,制订或健全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伪造、篡改、抄袭、论文买卖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做到查处覆盖全面,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查处细则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学校网站公开。同时,各高校对于出现的学术不端事件要迅速响应,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强化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既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定作用,更要强调各成员单位在学风建设中行政职能的落实。查实的不端行为要依本校细则做出学术处理、人事处理、行政处理等。
  此外,通知还提出,各高校应改革科研评价考核办法,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进一步深化评价改革,根据本校实际建立完善科学的分类评价考核办法。职务晋升中要大力推进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制度,年度考核中要考虑科技工作的周期性特征,不得以数量代替质量,不得单纯将论文数量作为年度考核的刚性指标。



2016/1/10 1:09:25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对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应当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当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调查组组成人员姓名和单位信息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一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高等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 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四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申诉。
  异议和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申诉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30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
  决定复核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三十六条 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或者委托相关机构组织查处。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出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指定、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期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6/1/10 5:40:26

路过,再看一下帖。



2016/1/10 7:39:09

学校层面:郑州大学学术委员会?内设学术规范分委员会。
院系层面:最好不要叫教授委员会,名称问题。国内更习惯于叫学术委员会。院系的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也比较适宜于分设,是两套人马,不宜直接就是一套人马。人和马分开,人和马相得益彰。



2016/1/10 9:27:37

路过,再看一下帖。
拉灯,睡觉。



2016/1/10 9:43:47

楼主,我看你是个正义的女生,加一下微信吧,我们彻夜长谈



2016/1/10 10:33:47

过去讲:头悬梁锥刺股。
现在说:跪着搓衣板写文章。



2016/1/10 13:51:29

跪着搓衣板写文章——那是一种什么样的境界?



2016/1/10 17:42:59

又到了时间了,到了洗洗睡吧的时间了。洗洗睡吧。



2016/1/10 19:18:09

额,本科郑大,考研考郑大差一名没进,调剂去了南昌大学,从一个坑到另一个坑,唉



2016/1/10 21:27:07

中科协、科技部、教育部、社科办、自科办、中科院、工程院等部门,发布过为数不少的关于学术规范的文件。郑州大学从来不宣传,不组织学习,学校官方层面失职,责任归官方。如果是在学校层面倡导了,个别人有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那责任完全在个人,不在学校社科、科研、学术部门。
教育部发的关于学术规范的文件很多,教育部有专门的学风委员会。



2016/1/10 19:47:52

越是水平高的大学,越重视学术规范。越是水平差的学校,越不讲学术规矩。
由不太重视学术规范到重视学术规范,是一所大学在提升档次过程中的必然要求。



2016/1/11 2:14:18

教育部又要发文了,发文快了,又是关于学术规范问题。当然,教育部的文件是面向全国的,不是只针对郑大。如果专门针对郑大发一个关于学术规范的文,那郑大就惨了。但是,教育部面向全国发的文件,郑大能不组织学习或者提醒全校师生注意?



2016/1/10 23:36:35

这一次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大概不会说学术规范的事了。



2016/1/11 2:04:32

郑大教育系有一个从事教育法规研究的老师,有一次非常愤青地说:各级领导学术腐败不算个事,普通老师学术不规范郑大现在也没有人管。哈哈。他意思是说,领导人数毕竟少,普通老师多。
学校倡导不倡导是各级管理层的事情。哪怕是搞一些倡导的形式,也算是个好学校吧,郑大可能还没有想好吧。



2016/1/11 7:44:16

郑大教育系在全国的学科发展中算是很差了。但是,郑大教育系比郑大的某些院系在实质上很强一些。能不能推论出:其他学科在全国也很差呢?不能那么推论。



2016/1/11 8:29:41

郑大的学术委员会大概也是空的,不是实体,所在行政楼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从来就没有人在坐班吧?也可能坐班的人不经常在办公室,超过一半的时间在办公室之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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